申请人资格限制:
无基础注册要求。任何希望在欧盟得到商标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不受国籍或企业注册国家的限制。
欧盟商标在先权利:
在先欧共体商标注册或注册申请;
在独个欧盟成员国在先商标注册或注册申请;
在欧盟成员国有效的基于《马德里协议》或《马德里议定书》的国际注册;
在一个成员国内有效,用于贸易并且影响力超越本国范围的非注册商标或其它标记;
在一个成员国内的驰名商标(根据巴黎公约第6条)。
欧盟商标注册所需数据:
填委托书:由本司提供,申请人签名盖章;
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
申请人名义和地址中英文;
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服务名称;
商标图样。
欧盟商标审查流程:
受理后,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3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协调局收到各成员国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协调局对申请的商标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个月为异议期,27成员国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3个月内将欧盟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单独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日同样享受。
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可以向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
欧盟商标权有限期间:
商标专用权从申请日起算,有效期十年,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